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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李某某涉嫌轮奸罪案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三)

来源:陈远胜律师网站作者:陈远胜律师时间:2013-09-22

第三部分:关于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争议


  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罪案,既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又涉及到个人阴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试行)第九条规定, 该案肯定不公开审理 ,尽管被告人李某某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现在被害人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有自称出于公义的陈有西律师都纷纷通过网络包括凤凰网等披露该案的一些信息,使大家对此案有了大概的了解,但也有不少网友对此产生疑惑:不是说不公开审理吗?为什么这些人却纷纷通过网络或媒体披露该案信息。因此,有必要了解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试行)第九条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也就是说被告人若为未成年人,其影像是不能公开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强奸案的文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在被害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的,在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时,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不公开被害人的姓名。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向被害人查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也不要通知被害人到庭作证。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披露本案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影像,庭审的情况,公开被害人的姓名,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机关判案的准则,任何背离这一准则的判决都将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将给历史留下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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