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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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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议朝政VS 言论自由

来源:陈远胜律师网作者:陈远胜时间:2013-11-07

 

 

    公元2013年秋末谈论这个话题的确比较敏感。据说2013年8月份以来公安的“净网行动”,以打击网络谣言,各地抓了不少人,不知道这算不算谣言。有位网友提议近期敏感,莫谈国事,得到不少人的附和。这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于是就有了此文。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扯谈国事,妄议朝政,会招来杀身之祸。在秦朝,一个博士、两个愤青,妄议朝政,导致“焚书坑儒”事件的发生。在宋朝,即使手握重兵的岳飞,在“立储”这样的头等大事上头发表看法,无“臣下之道”,致使老大不能容忍,死了还背了个“莫须有”的罪名。在清朝,一七二四年初,有位叫汪景祺的知识分子,攀附重臣年羹尧,写了《读书堂西征随笔》,文中除了阿谀年羹尧的文章,就是一些评议当时吏治、选考的文章,还有一些托名亲历的艳情故事。其中谈论康熙、雍正年号的文章,也不过是文人发挥之作,有些逆了龙鳞。结果,汪景祺则因为在书中“讥讪圣祖”,自己被“枭示”,直至十年之后,汪景祺的头颅才被取下掩埋。

   

    公元一九四九年,全国人民被解放了,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了新的宪法,虽几经修改,但当今宪法上仍然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十三种权利:其中第二项权利就是言论自由,第八项权利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就是说,谈国事、议朝政是公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扯谈国事、妄议朝政在当今还是有入罪的风险,问题就出在“扯”和“妄”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妄议朝政与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只隔着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也就是说,妄议朝政的人的头上悬着一把达克利魔剑“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难怪有人说言论自由就象皇帝身边的一个睡美人,可以欣赏,但要享用就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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