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3-1769-2999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北海市陈远胜律师,电话133-1769-2999

  陈远胜律师,现任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

手机号码:133-1769-2999

联系邮箱:1481669761@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63号中央华府308室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

浅释李某某涉嫌轮奸罪案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来源:陈远胜律师网作者:陈远胜律师时间:2013-09-22

第一部分:李某某涉嫌轮奸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


  自从新闻媒体报道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至今,我一直以冷静的态度关注此案,信息基本来自网络,阅读网友的发帖和跟帖,也看了陈有西、李在珂律师、李某某监护人梦鸽女士的视频,以及兰和律师和受害人代理律师发布的信息。从这些发帖和跟帖中既可以看出网友的愤怒、也可以看出网友对法律的无知和困惑,做为法律领域的执业者,深感有义务对该案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便使网友在发出声音时,多一份理性、多一份思考。本文无意对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做出任何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案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即使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某等未成年人也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现在网民争论最多的是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怎样认定强奸罪做了比较详细的表述,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根据一位“专打要害”的网友在网络上提供的信息,在2013年8月23日的庭审上,检察机关指控在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脸、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且系轮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网络上也出现了与检察机关所指控事实不一致的声音,认为这是一个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甚至有人认为是受害者设局诈骗。被告人李某某监护人在庭审后邀请了据说有田文昌等十二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该案发表看法。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的,在此无意对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做出任何判断。

(未完待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