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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荐: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

来源:转自凤凰网作者:转自凤凰网时间:2014-07-25

    引语: 2014年2月13日,我写了一篇题为《公民道德与司法伦理》,是因春晚的一个节目有感而发,其中有我对南京彭宇案的看法,也有对法律功能的理解。今日看到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的观点,深感赞同,因此,特予以引载。

 

 

    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指出法院审案要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从几年前的“彭宇案”到这次最高法发布的许云鹤案、吴俊东案,这些案件在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由于一些媒体的负面评价,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分析:

 

    李明义:这些案件要么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需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推理,像这次公布的天津的许云鹤案;要么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各个机动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种责任基础是什么?法院判断产生难度。

 

    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吴俊东案等,被告均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对此,李明义强调:

 

    李明义: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最高法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在法定情形下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现有证据综合判断,通过证据评价,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

 

    李明义:无论如何,都要结合既有证据来考虑日常生活经验,不宜先入为主。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因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仅有定纷止争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导的作用。

 

    如果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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